苏大 [2005] 38号
为规范我校各类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有关手续,特制定本细则。
一、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际出国出境交流
1、凡被学校推荐且本人及其家长自愿参加的我校与境外院校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2、学生持上述协议按学籍复核、缴纳有关费用、申办户籍证明、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的顺序办理校内出国(境)手续。
3、学生完成项目回国后按结算有关费用、申办学籍注册、向所在院系报到的顺序完成该项目的校内全部手续。
4、上述手续中:签订协议由学生处办理;学籍复核和注册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教务处办理;申办户籍证明由保卫处办理;办理护照和签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
5、交流项目的学生是否保留学籍、是否互认学分、是否修改学位课程等根据我校与对方学校所签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在我校与学生所签协议中明确规定;有关学生应缴纳的费用及费用结算办法由我校与学生所签协议规定,但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所需的相关手续费(含公证费)由学生自行负责,不在协议中规定。
6、交流项目的违约责任由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或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处理,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
二、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
1、在籍研究生因研究、论文写作以及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等需出国出境的为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
2、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应持有关函件(原件)到研究生处领取《苏州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导师、所在院系(单位)和校内各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逾期归来或逾期不归的,由研究生导师和所在院系(单位)协助研究生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涉及经费的,由研究生处在发给《苏州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前按经费管理规定与研究生本人签订协议,并由研究生本人持协议向财务处缴纳或结算。
5、在籍研究生因公出国出境确需延长在境外时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研究生处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三、各类在籍学生的因私出国出境
1、各类在籍学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利用假期出国出境探亲或旅游等为各类在籍学生的因私出国出境。
2、各类在籍学生申办因私出国出境的,均须由本人持有关函件(原件)通过本人所在院系(单位)分别到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领取《苏州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按该表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凭上述材料由学生自行向省教育厅领取《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JW109表),并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到苏州市公安局领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户籍不在学校的由学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领取)。
4、凭上述材料由学生分别向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领取《离校通知单》(见附件三)并按该通知单向各职能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5、凭办妥的《离校通知单》分别通过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申请各分管副校长在JW109表上签署意见。
6、将省教育厅审批后的JW109表第四联交到校长办公室并由校长办公室在《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7、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须在每年的五月十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须在每年的六月十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的成教本专科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境的须在每年的六月底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8、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各类在籍学生在办理出国出境期间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且须按法纪处理的,学校仍按在籍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办理其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9、因办理因私出国出境而休学的各类在籍学生在一年内未获护照、签证的,可凭省教育厅的建议复学证明分别向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复学的,需向学校交还已领取的学费余款并按复学当年度新生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10、复学后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受理其因私出国出境申请。
11、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以及休学超过一年的或因违法违纪未获护照、签证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复学申请。
四、各类学生出国出境的学习证明
1、各类学生出国出境的学习证明由学生所在院系(单位)协助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办理;各类往届学生出国出境的学习证明由学生原所在院系(单位)和档案馆协助;各类学生出国出境学习证明外文译本的验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
2、凡需办理出国出境学习证明的各类学生(含往届生)须向所在单位领取《学习证明申办单》(见附件四),尔后按申办单规定的流程办理。
3、各类学生(含往届生)办理出国出境学习证明均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费用标准见附件五。
4、各类应届毕业生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均不能办理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证明。
苏 州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