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
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努力培养综合素养高、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性质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主修某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的另一专业。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25学分(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1.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籍在校学生。
2.学有余力的学生。学生主修专业所有已修课程学分绩点均须达到1.0及以上,记录等级的课程达D及以上等级,且申请时必修课程无“弃考”。
3.申请的辅修专业不得隶属于正在修读的主修专业所属专业大类。
三、招生及录取
1.已获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正常招生的本科专业可开展辅修专业招生。辅修专业的招生简章由学院(部)制定,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招生条件、招生人数、选拔机制及课程设置等内容,招生简章经学校审核后统一公布。
2.辅修专业的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录取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录取结果公布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入学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四、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由各学院(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50学分,设置大类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其中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低于8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辅修专业单独开班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教学。
4.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免修;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标注“免修”,给予课程学分,不记入GPA。
5.辅修专业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制两年。主修专业或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申请与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申请同时进行。学生在申请主修专业或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时,若未能完成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可自愿对主修专业申请延长学年,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习年限同时终止。
6.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25学分(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可申请“苏州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且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70分及以上,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且不予补授或追授。
7.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已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可申请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4学分。
8.学校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别明示外)均适用于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各学院(部)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五、收费标准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学分,按学生实际选课学分计。
六、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部及相关学院(部)人员组成的苏州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辅修专业相关管理工作。
2.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由教务部负责,并由辅修专业所属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管理由学生原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辅修专业所属学院(部)协助管理。
七、其他
1.本办法面向对象不含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等学生;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