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教财〔200957

苏财教〔2009147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

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于200812月印发了《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条例》(中关工委〔2008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于20097月印发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教党〔200920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苏办〔200327号),对关心下一代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系统是青少年相对集中的领域,也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资源丰富、任务繁重的领域,做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完善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学习中发〔20048号、中发〔200416号和中关工委〔200827号以及教党〔20092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关工委建设及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支持关工委的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关工委队伍建设。宣传动员和组织引导老同志积极主动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丰富的人才资源优势,不断壮大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要发挥并保护好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同志的积极性。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关工委和老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应对同级教育部门编报部门预算中的教育系统关工委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予以保障。各高校应将关工委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保证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需求。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根据资助者的意愿,用于资助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和日常办事机构建设,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其顺利完成本地本校关心下一代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工作。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关心下一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江苏省教育厅(章)    江苏省财政厅(章)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