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2017年修订)
苏大教〔2017〕6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三)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3。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二)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
(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