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教〔201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明确监考教师职责,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对港澳台侨学生、学历教育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在籍在校本科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级各类考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考试按考场大小安排学生考试,做到一人一桌或保持足够安全间隔。
  第五条 考试按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严禁安排研究生参加监考。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要求:49人以下的考场派2名、50—79人的考场派3名、80人以上考场派4名监考教师。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二)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未携带证件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四)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八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二)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四)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五)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六)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第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二)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第十条 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部)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部。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或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一)担任监考不按时到岗并在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
  (二)监考过程中未按本办法履职,造成考试出现问题;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担任监考,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
  (二)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三)其他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二)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三)遗失学生已考试卷;
  (四)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轻微教学事故者,全院(部)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奖,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二)一般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三)严重教学事故者,行政警告处分,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四)教学事故结论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3年内,发生2次轻微教学事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3年内,发生3次轻微教学事故,或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轻微教学事故与1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
  第十七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前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查看课桌、墙壁等处,若发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公式等,应在考前向监考教师提出。
  第二十条 考生在开卷考试时不得交换、借用他人的笔记,练习本等考试资料。上机考试时考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上网。
  第二十一条 答题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第二十二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收齐并允许考生离开时,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翻阅与否);
  (二)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翻阅与否);
  (三)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的;
  (四)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相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十)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十一)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当认定作弊的行为;
  (十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威胁、侮辱、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偷窃试卷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相关信息的,或者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教〔201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