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苏大学〔2014100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

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业经学校2014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

2014年1020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内容进行调整,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奖助学金的评定引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组成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由奖励类项目和资助类项目组成。

(一)奖励类项目分为奖学金和奖励。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捐赠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出国(境)交流奖学金;奖励包括:综合奖、学习优秀奖、卓越创新奖和专项奖。 

(二)资助类项目分为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捐赠助学金和本科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包括: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少数民族专项补助;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成立“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部)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务老师、专业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安排,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捐赠奖学金:捐赠奖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各捐赠奖学金协议具体设定,根据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四)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农林、师范专业和基地班、强化班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发展。专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五)出国(境)交流奖学金: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短期(一个月以内)海外学术交流或海外研修项目。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另行规定。

第八条  奖励实施办法

(一)综合奖: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获得学习优秀奖或卓越创新奖中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卓越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国家和省级各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团体或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荣誉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有“苏州大学”的学术论文、专利发明等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者。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专项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勤勉励志和素质拓展领域表现突出者以及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捐赠助学金:捐赠助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助学金。捐赠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捐赠助学金协议具体设定,按照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三)本科生助学金: 本科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至24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免额度从每人每年1000元至4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因突发事件和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30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二)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家庭遭受灾害、变故或本人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少数民族专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至1000元不等。具体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为缓解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压力,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自力更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中,除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外,各类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条例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苏州大学授权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0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