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学 [2008] 2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实施办法》经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校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爱心互助基金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校对:张健                             

附件:

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大学[2006]109号)的文件精神,经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校务会议通过,特制定《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实施办法》。

  一、申请补助的学生资格审核

    凡申请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的同学必须符合《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资助资格审核分别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党工委具体负责。

  二、申请程序

  1.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根据申请补助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院系进行具体的情况审核、确认后,分别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党工委。

  (1)因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而无法提供子女在校的生活费用,学生须提供由村(居委会)和镇(街道)两级政府组织出具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的证明。

  (2)因父(母)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引起的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子女在校的生活费用,学生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须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患病学生必须在结清医院的治疗费用后方可申请补助。

  2.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党工委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或者核算具体资助的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根据家庭经济损失情况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酌情给予2000-4000元的补助。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补助金额分别为:医疗自费部分在13万(含3万)之内按30%支付;自费部分在35万(含5万)的,其中3万先按30%支付,剩余部分按25%支付;自费部分在510万(含10万)之内的,其中3万按30%支付,2万按25%支付,剩余部分按20%支付;自费部分在10万以上的,其中3万按30%支付,2万按25%支付,5万按20%支付,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补助款发放

  本科生的补助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领导共同签字、研究生的补助由研究生党工委书记和财务处领导共同签字,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发放。

  财务处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上补助金额将补助款发放到学生的太平洋学子卡。

  四、未尽事宜,由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