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大学全日制在校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院(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领导为组长、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根据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2-3档。
1、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护家庭子女;
(2)持有市、县总工会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特别困难家庭。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法定赡养人或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烈士家属子女;
(3)单亲并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4)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困难家庭;
4、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均需提供《高等学校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具有第2款、第3款情况的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或孤儿身份证、烈士子女证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由各学院负责向需要新申请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并返回家乡所在地办理或确认相关家庭困难情况,以便开学操作。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交给学院(部),由学院(部)核实后由学生本人通过《苏州大学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申请,学院(部)评议小组根据该生提供的家庭困难程度及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审核评议,并从《管理系统》中打印《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院(部)认定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后交到学生处审核。
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由学生本人通过《管理系统》在网上直接操作完成《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提交学院(部)核实,由学院(部)评议小组根据该生目前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在校表现和本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等进行审核评议后再提交学生处认定。
3、学院评议小组对其提供的学生材料应仔细审核,可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向学生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如对填报材料有异议或有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由学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交学生处审核,如情况属实,学生处、学院有权立即取消所有困难补助资格,情况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经学院年度考核,对个别因个人表现较差、学习态度及不端正并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通知学生本人通过《管理系统》在网上直接填写《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由学院(部)评议小组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后直接退出贫困生系统。
5、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并主动提出退出贫困生系统的学生,不再需要填写《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考核表》,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管理系统》填写《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由学院(部)评议小组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直接退出贫困生系统。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生每学年进行一次。
1、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学期结束前。(6月份)
2、新生或在校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9月份)
3、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申请。
第十一条: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对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贫困生信息档案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全日制在校籍本科生贫困生数据通过《管理系统》管理,所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归档,一份由学院备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1、院(部)要建立完善的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定期负责维护和管理。
2、每年6月底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由学生处通知各学院对所有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同时完成退出《苏州大学贫困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毕业生信息。
3、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的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学校负责指导监督、完善《管理系统》的贫困生系统的管理功能,不定期对院(部)的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需及时与学院(部)进行沟通。
5、学校和学院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诚信与感恩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如有与本细则有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苏州大学
2010年 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