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1、全日制在校籍本科学生;
2、经学校认定并录入贫困生管理系统的学生;
二、申请学费减免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4、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能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者活动;
三、学费减免等级及额度比例
根据学校下拨经费和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共分为3个等级:一等 4000元/人.年,二等 2000元/人.年,三等 1000元/人.年。评定等级由各学院(部)自行掌握,
四、学费减免时间及程序:
1、学费减免工作每年9月份布置,10月份评定,11月份将学费减免的确定名单反馈学院;
2、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贫困学生,由本人直接通过《苏州大学学生综合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报《苏州大学学费减免审批表》提交学院核实;
3、由学院(部)核实确定学费减免推荐人选并统一汇总《苏州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汇总表》,经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学院(部)章后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进行统一审核后确定学费减免名单。
五、学费减免发放形式:
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减免学费冲转该生下学年学费。
六、注意事项:
1、各学院(部)在学费减免的审核阶段,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对一学年获
得各类助学金超过6000元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2、学校及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经济情况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条例自2010年9月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
2010年3月